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外的我县范围内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外出打工、经商人员、在校学生等)。城乡居民只能参加一种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普通城乡居民,自行选择一种医疗保险进行参保。
退伍军人复员后参加工作的,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由所在单位按城镇职工缴纳;未参加工作的,在城乡居民户口所在地缴纳个人医保费。
二、参保地点
城乡居民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统一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所辖村委(居委)筹资部门缴纳。缴费时间为年10月20日12月20日。
三、缴费标准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执行统一标准,每人元。享受待遇时间为:年1月1日-12月31日。
享受参保费资助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资助,不能重复享受。资助标准为:
1、城乡特困对象、残疾军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总额的30%(每人66元)由民政部门给予资助,个人缴费元/人;优抚对象民政资助50元/人,个人缴费元/人。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省级财政负担70%、县级财政负担30%)。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目录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元,所需资金按照省、县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分别负担。错过缴费期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确定的筹资标准全额补交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1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补助。
4、重度残疾人按有关文件执行。
5、新生儿当年不缴费,新生儿上户后即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但下一年度必须缴费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7、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办,1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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