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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型(运输型)拖拉机
强制报废注销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年第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机办〔〕3号)、《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农机办〔〕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排査我县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规范管理,促进“平安农机”建设,现就我县变型(运输型)拖拉机的报废注销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废注销标准规定
凡在农机部门注册登记的变型(运输型)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强制报废注销:
1、注册登记时间满9年,配套动力为单缸发动机的;
2、注册登记时间满12年,配套动力为两缸以上(含两缸)发动机的;
3、行驶里程大于30万公里的;
4、经维修仍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二、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及注意事项
1、凡达到使用年限的变型(运输型)拖拉机车主,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携带变型(运输型)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到石楼县农机局安全监理站办理相关车辆报废手续,逾期将注销其档案,其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主负责。
2、即日起,停止对符合强制报废注销条件的变型(运输型)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特此通告
石楼县农机局石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9月28日
附:山西省变型(运输型)拖拉机报废公告表(石楼县)
责任编辑:任晓军 技 术:李河生
本期编辑:郑丽燕制作:郑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