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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撤销黄律春执行悬赏的公

本院在执行依据()苏民初号、()苏民初号民事判决的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于年3月24日发布了对被执行人黄律春的执行悬赏公告,后因被执行人黄律春已被找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现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黄律春的执行悬赏予以撤销。

特此公告。

泗阳县人民法院

年4月8日

END

编辑

王勇

校对

薛宇

审核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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