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切实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吕梁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吕医保发〔〕82号)文件精神,结合石楼实际,现就做好全县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的范围为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本次征缴不设户籍限制。具体范围如下: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
2、高校、中专、技校、中小学在校学生;
3、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本地就读的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4、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或关闭破产企业职工;
5、流动人口(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6、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
7、吕梁支队石楼中队基层官兵;
8、我县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
9、非参保期内出生的具有城乡户籍的新生儿;
10、非参保期内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收养的社会弃婴。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年预收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元,由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
三、资助标准
1、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对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不足元按元计算),个人缴纳40元。
3、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元的标准定额资助,个人缴纳40元。
4、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纳32元。
5、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以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核实认定的名单为准。
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
四、缴费时间
1、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9月1日至12月25日。
2、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当年的医保待遇。
3、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缴费方式
1、普通参保人,继续由税务缴费渠道完成个人缴费,如涉及参保区域变化,由个人先行在拟参保区域完成参保信息变更,再通过税务缴费渠道完成缴费。参保人选择自行缴费,可通过